入馆指南

规章制度

当前位置: 首页 -> 入馆指南 -> 规章制度 -> 正文

图书、报刊赔偿暂行规定
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25-09-10

一、为使馆藏书刊充分保障教学科研需要,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二、图书馆的书刊是国家财产,是学院教学、科研的重要宝贵财富,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。

三、遗失、损坏书刊,应以版本相同者赔偿,否则按下列规定赔偿现金。

(一)图书类

1.1976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20-30倍赔偿。

2.1977-1999年期间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10-20倍赔偿。

3.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3-10倍赔偿。

3.外文原版图书、各类工具书,以及其他特种文献,不论出版年代,一律按原价6-30倍赔偿。

4.多卷图书如遗失其中一分册者,单价100元/套以下的,按单册书办法赔偿。单价为100元/套以上的,按总套价赔偿。

5.阅览室图书如读者借阅时遗失,一律按原价10-30倍赔偿。

(二)报刊类

1.一般中文合订本报刊、国家版外文合订本报刊,按原价3-8倍赔偿。

2.国外版报刊合订本,按原价6-10倍赔偿。

3.遗失的零本期刊,按遗失期刊零本价的3-8倍赔偿。

四、借阅图书报刊如有污损、划线、挖剪、调包等情况,视程度轻重给予罚款。

五、集体借阅书刊,如有遗失、污损、挖剪、调包等情况,由集体借书负责人负责赔偿。

六、凡发现读者偷窃、撕毁、挖剪、调包书刊者,除罚款50元以外,还应公布姓名、通报批评、转告有关单位(部门),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适当处分。

七、所得赔书刊款,一律用于添置新书。

八、所有赔书款全部由学院统一收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