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为使馆藏书刊充分保障教学科研需要,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,特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图书馆的书刊是国家财产,是学院教学、科研的重要宝贵财富,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。
三、遗失、损坏书刊,应以版本相同者赔偿,否则按下列规定赔偿现金。
(一)1976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4-10倍赔偿。
(二)1977-1985年期间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5-10倍赔偿。
(三)1986年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3-10倍赔偿。
(四)外文原版图书、各类工具书,以及其他特种文献,不论出版年代,一律按原价6-10倍赔偿。
(五)多卷图书如遗失其中一分册者,按遗失分册的单价6-8倍赔偿。
(六)阅览室图书如读者借阅时遗失,一律按原价6-8倍赔偿。
(七)一般中文合订本报刊、国家版外文合订本报刊,按原价3-8倍赔偿。
(八)国外版报刊合订本,按原价6-10倍赔偿。
(九)遗失的零本期刊,按遗失期刊零本价的3-8倍赔偿。
(十)借阅图书报刊如有污损、划线、挖剪、调包等情况,视程度轻重给予罚款。
(十一)集体借阅书刊,如有遗失、污损、挖剪、调包等情况,由集体借书负责人负责赔偿。
四、凡发现读者偷窃、撕毁、挖剪、调包书刊者,除罚款50元以外,还应公布姓名、通报批评、转告有关单位(部门),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适当处分。
五、所得赔书刊款,一律用于添置新书。
六、所有赔书款全部由学院财务办统一收缴。